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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佘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刑诉〔2016〕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78********,汉族,文盲,云南省马关县人,家住*****社区**村民小组**号。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佘某某驾驶云26.12249号拖拉机由马关驶往都龙方向。17时10分,车行至原磨石线K0+690m处时与横穿道路的王某某相撞肇事,造成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认定,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敏

2016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佘某某现在家(电话:15758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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