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旬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佘某某,曾用名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旬阳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旬阳县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在押,无前科。
本案由旬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至案发前,被告人佘某某通过“**”博彩网站认识一网友,经该网友介绍而从事收发短信业务,双方约定以每千条50元的价格支付报酬,现查明被告人佘某某从上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629826条,并按照上家要求全部予以转发,个人从中非法获利31490余元。
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搜查、扣押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629826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佘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秋余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押于旬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光盘1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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