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251号
被告人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90********,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现在安徽**商贸有限公司任法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现住合肥市**路**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0时许,被告人佘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郎溪路由南向北过郎溪路与包公大道立交桥,在行驶到文忠路与大泽路交口北侧勤居苑小区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佘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99.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和机动车信息查询、道路认定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吹气检测、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佘某某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义广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275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书证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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