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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佘某某,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6********,汉族,高中,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现住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花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1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佘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15时00分许,被告人佘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路**超市内购买两罐珠江牌纯生啤酒,并在门口将其喝完。17时00分许,佘某某从海口市美兰区**路**花园**栋驾驶号牌为琼AY****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去往美兰区**路**宾馆接该轿车登记所有人段某某,接到段某某后便驾车前往美兰区海甸岛。18时0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美兰区白龙南路海南广播电视大学路段时,与一辆号牌为琼AB****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双方在交涉过程中对方司机报警。执勤交警到场后依法当场对佘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67mg/l00ml。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佘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样中检出酒精,浓度为142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梁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佘某某及时将梁某某的车辆进行维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呼气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血检照片及抽血登记表、血液密封照片、抽取血液通知家属工作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指认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方位图等;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佘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建议判处被告人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期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世锋

检察官助理: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花园**栋。联系电话:1363756****。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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