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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7〕1558号

被告人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02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职业为**,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华蓥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拘留,2017年2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7年7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18日15时30许,被告人佘某某醉酒后(经检测,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28mg/100ml)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本市企石镇行驶。当驾车行经企石镇振华路华洲商场路段路时,佘光华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涉案车辆,户籍调查函等书证,被告人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雪如

2017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佘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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