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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佘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街**号附**号,现住址:成都市高新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9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00时20分许,佘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陆地巡洋舰牌小型越野客车,沿成都市青羊区**路**段由**路口向**路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青羊区**路**段**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挡下检查,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79.7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佘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巨波

20191230

附:

1.被告人佘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14101****。

2.案卷材料贰册,函壹份,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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