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86********,汉族,半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村**组,现住址: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村**组**号。2013年10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6年6月1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本院以其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2020年10月26日因对被告人佘某某进行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11月17日因精神病鉴定结束对佘某某恢复计算羁押期限,被告人佘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12时45分许,被告人佘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川A*****小型轿车,沿永兴镇兴西路由三星镇方向往兴隆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成都市天府新区兴西路二段66号门前时,与停在路边的川A*****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经检验,被告人佘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96.1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佘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佘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8月15日20时许,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永兴派出所民警范某某接该区永兴街道世纪街273号电话报警,遂即带协警程某某出警。到达“时空引擎永兴店”后得知被告人佘某某无故抱走店内电脑显示器。20时30分许,永兴派出所民警范某某带领辅警程某某、喻某某、唐某某来到被告人余某某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村**组**号住处门口,在劝说佘某某配合调查的过程中,辅警程某某发现余某某手上拿着一把菜刀赶紧提醒出警同伴,并用手电照着佘某某,拿出警棍指着佘某某警告她不要靠近,叫其将手拿着的菜刀放下。但佘某某不听警告,还情绪激动的继续向程某冲去,程某某边警告边后退,同时范某某和另外两名辅警边警告边向佘某某靠拢扭住佘某某,制服过程中佘某某强行挣脱后捡起地上的菜刀向出警人员挥舞,出警人员后退过程中,佘某某将菜刀向范某某砸去,范某某用手电筒将菜刀挡下,佘某某趁天黑逃离警察的视线。当晚21时许,被告人佘某某在永兴镇花堰街“时空引擎永兴店”网吧滋事时被民警现场挡获,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告人佘某某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但对其2020年8月15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某某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佘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佘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佘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佘某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涉案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处置。综合考量,建议判处被告人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宗刚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佘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工具菜刀、尖刀、铁锤、电脑显示器等随案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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