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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佘某某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佘某某,外号佘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8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住本市城关区***小区**排**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24时许,在本市**岛“**KTV”,被告人佘某某预将一条和天下香烟该香烟占为己有未果之际无故持啤酒瓶往被害人梁某某头上砸去,致其头部流血。经鉴定在此次事件中被害人梁某某所受伤为轻微伤。

(2)2018年10月份左右,在本市**岛“**KTV”,被害人周某某喝醉后躺在沙发上睡着了,被告人佘某某叫周某某买单未果后,用酒瓶砸了被害人周某某头部,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在此次被殴打过程中所受伤为轻微伤。

(3)2018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佘某某欠被害人廖某某3000元,后廖某某向佘某某催债未果,佘某某觉得没面子以还钱为由,约被害人廖某某到**宾馆斜对面一家干锅店路边打了被害人廖某某脸部、肩部,并说:“我有钱不给你”,后廖某某不敢再找佘某某要账直接骑着电动车跑了。2020年1月14日,佘某某通过微信退还廖某某3000元。

(4)2018年6月30日,被害人刘某某与被告人佘某某女友白某某因7000元借贷纠纷,佘某某带上蔡某某、邓某某等人对刘某某进行了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某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造成2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关区法院

检察官:曹莹

检察官助理:扎西拉宗

2020年9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3.证人名单、被害人联系单等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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