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2718号
被告人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7********,汉族,高中肄业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2月1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罚款三百元;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3月19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于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逮捕。
值班律师姜某某,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底至5月份,被告人佘某某伙同向某某(取保候审)等人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湾区等山上摆设赌场,以两张扑克牌的牌九方式赌博,抽取头薪赢利。其中被告人佘某某系赌场老板,由幸某某、李某某等人做门,雇佣雷某甲为赌场报夹子,向某某、兰某某、官某某等人负责摆场地和望风,谭某某负责招揽赌客,赌场共抽取头薪人民币(下同)6000余元,每场参与赌博的赌客达20人以上。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4月底,被告人佘某某伙同向某某、兰某某、官某某、谭某某、雷某甲等人在温州经济开发区**路**寺山上摆设赌场,并抽取头薪。经查,该场参与赌博的赌客达20人以上,共抽取头薪2000余元,支付红钱后,被告人佘某某获利700元。
2、2020年5月3日,被告人佘某某伙同向某某、兰某某、官某某、谭某某、雷某甲等人在温州市龙湾区**桥附近后面的山上摆设赌场,并抽取头薪。经查,该场参与赌博的赌客达30人以上,共抽取头薪4000余元,支付红钱后,被告人佘某某获利1600元。
2020年7月6日上午,被告人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佘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认罪认罚具结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前科材料、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崔某甲、崔某乙、易某某、唐某某、熊某某、幸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佘某某及同案人员向某某、谭某某、雷某甲、雷某乙、兰某某、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某某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智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佘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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