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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佘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住址: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乡**村**组**号,现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委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9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25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2020年7月25日、2020年10月8日分别三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2时许,有人向沧源佤族自治县新兴矿化有限公司三矿宿舍区院子扔啤酒瓶,之后三矿宿舍区的冉某甲便朝着一矿宿舍区进行谩骂。骂完后,时为该矿一矿开采班主要负责人的被告人佘某某听了后心里不服气,便去到三矿宿舍区院子找冉某甲理论,之后被告人佘某某与冉某甲等人发生口角并互殴,后一、三矿的部分工人前来劝架,三矿的被害人余某某上前劝架时被被告人佘某某打着一拳倒在地上。在高某某报警后,双方被劝开。事发后双方曾调解过,但未果。在此次冲突中,双方均有人受伤,经沧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被害人余某某因右侧股骨转子间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冉某甲因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构成轻微伤;3、冉某乙因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构成轻微伤;4、李某某损伤未达到轻微伤:5、佘某某损伤未达到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冉某甲、范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余某某右侧股骨转子间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佘某某具有自首、主动赔礼道歉、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该案提起公诉,请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强

检察官助理:李娅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佘某某现住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5983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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