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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二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建瓯市******村**。2020年5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佘某某饮酒后驾驶闽HZ****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福建省建瓯市**镇往**镇方向行驶,途径**村和**村交界处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的范某某驾驶的闽H****小型汽车发生刮擦的交通事故。建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警赶至现场后,被告人佘某某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208mg/100ml。民警随即将被告人佘某某带至建瓯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抽血,并于次日将血样送检。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检的被告人佘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67.9mg/100ml。

被告人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材料、立案材料、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当事人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查询表、行驶证查询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范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佘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勤

(院印)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13960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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