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佘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公刑诉〔2020〕5号

被告人佘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8221971********,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县**镇**村**组**号。2008年5月14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六个月,2011年6月1日因吸毒被桑植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桑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壹万元。2017年1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2019年9月27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佘某某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4日,被告人佘某某伙同周某乙(已判决)到河南省**市**区杏**镇**有限公司内,采用撬门撬窗等手段进入财务室,盗窃未遂。

2、2017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佘某某伙同周某乙(已判决)到河南省**市**镇**有限公司财务室,盗窃保险柜内的现金1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办案说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郭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周某甲、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累犯、一起犯罪系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佘某某现被羁押于诸城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