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佘某甲,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巷**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佘某甲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佘某甲有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被告人佘某甲,听取了被告人佘某甲、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户籍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流水,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材料等;
2、证人谭某某、喻某某、林某某、翁某某、陈某乙、沈某某的证词;
3、同案人陈某甲的供述;
4、被告人佘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张家贵
附:1、被告人佘某甲被羁押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及补充材料1页 ;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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