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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佘某甲聚众赌博案)_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宁检公诉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佘某甲,曾用名佘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63********,汉族,大专文化,系宁远县**事务办退休人员,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在湖南省宁远县**镇**路**号,住所地在湖南省宁远县**镇**井**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1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6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佘某甲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5月2日退回宁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远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日、5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自2020年6月29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佘某甲多次组织邓某某、沈某某、肖某某在其位于宁远县**街道**井**号**楼的家中、宁远县**事务办老年活动中心及沈某某租用在宁远县**公司的办公室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每盘赌博金额几百到一万元不等,每局输赢金额2至5万元。被告人佘某甲在组织邓某某、沈某某、肖某某赌博期间每人输赢达数十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佘某甲2019年2月1日主动到宁远县公安文庙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沈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云芳

检察官助理:袁蔚

               2020年7月13日

附:1.被告人佘某甲现取保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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