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佘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3********,汉族,大专文化,天津**医院**,现住本市东丽区**路**园**号楼**门**号(户籍所在地:本市河东区**道**里**号楼**单元**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代表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被告人佘某甲明知其父佘某乙不具备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偏瘫)待遇资格,仍委托他人以伪造的影像诊断报告等材料为佘某乙办理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登记,非法享受特定医疗保险门诊报销政策。2017年8月,被告人佘某甲采用同样手段为佘某乙办理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接续登记。自2015年8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佘某甲共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人民币130605.81元。
经被害单位报案,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18日将被告人佘某甲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佘某甲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佘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登记审批表、天津市社会保险综合业务处理单、影像诊断报告、证明、佘某乙偏瘫门特支付明细表、佘某乙偏瘫门特结算明细表、扣押清单等书证;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4.被告人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翟 颉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5266****。
2.侦查卷二册及补充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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