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四部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佘满清,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赤壁市**社区**组**号。被告人佘满清于2017年9月21日因吸毒被太仓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被告人佘满清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由太仓市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指定居所),同年6月17日由太仓市公安局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仓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佘满清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佘满清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佘满清,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晚,被告人佘满清结伙同案犯张某某(另案处理)至昆山市**路**小区附近,以人民币30000余元的价格从同案犯肖某某、莫某某(均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约67.1克用于贩卖。
被告人佘满清结伙张某某于2020年4月16日-19日期间将部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等人;2020年4月26日,太仓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佘满清位于太仓市**镇的暂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26.91克。
被告人佘满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佘满清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
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佘满清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照片)等;
2. 书证:户籍资料等;
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佘满清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毒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佘满清对指控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满清结伙他人以贩卖为目的购买大量毒品,进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佘满清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佘满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佘满清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系立功,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佘满清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雷
2020年10月23日
附录: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附:
1.被告人佘满清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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