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789号
被告人余丽,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1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成都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乡**村**组。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余丽伙同陈某某(另处)在本市青羊区**街**号附**号门口附近,由陈某某望风、余丽用事先准备的工具撬开被害人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倍特牌电瓶车(经鉴定价值900元)车锁,二人将该车盗走后逃离现场并销赃,赃款耗用。
2020年7月8日,民警在本市金牛区**路**号将被告人余丽及陈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丽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小冬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余丽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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