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余俊,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205180051,汉族,出生地、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大专文化,住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杨家巷56 号,2014年10月24日犯盗窃罪被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抢劫罪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俊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4日下午,被告人余俊在**市汽车站停车棚,将被害人唐某某的一辆蓝色**电动车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320元;
2018年5月4日下午,被告人余俊在**市汽车站停车棚,将被害人彭某某的一辆黑色**电动车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320元;
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余俊在**市汽车站停车棚,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黑色**牌电动车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160元。
2018年5月17日下午,被告人余俊在**市新人民医院岗亭附近,将被害人马某某的一辆黑色**牌电动车座板撬开,准备盗窃电瓶时,被公安民警发现,后被告人余俊使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抗拒抓捕。经鉴定,该电瓶价值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刘某某、唐某某、马某某、彭某某的陈述;2.证人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匕首照片、刑事判决书等物证、书证;4.被告人余俊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5.物价鉴定;6.视频监控光盘、视频截图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余俊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俊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使用凶器抗拒抓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俊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昌琼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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