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862号
被告人余俊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余俊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9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余俊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俊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余俊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俊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余俊斐于2020年5月12日凌晨1时许,至江阴市**镇**村**号门口,采用拉车门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倪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苏B****8轿车内,窃得人民币500元;后至江阴市**镇**村**号门口,采用拉车门的手段进入被害人钱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苏B****3的SUV车内,窃得人民币2000余元。
被告人余俊斐于2020年5月17日凌晨1时许,至江阴市**镇**村**号门口,采用拉车门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倪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苏B****8轿车车内,窃得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人口信息表、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倪某某、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余俊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俊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俊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俊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俊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庆苗
2020年8月 31日
附:
1.被告人余俊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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