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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保泉、张某甲等5人包庇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公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余保泉,绰号“阿弟”,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2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号。2016年11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平市建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3月1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29日因涉嫌窝藏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5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小军”,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路**号**二区**幢**室。2006年10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建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10月1日因涉嫌窝藏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彭某某,绰号“姚强”,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4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村**号。2018年10月1日因涉嫌窝藏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5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41991********,汉族,初中文化,快递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村**号,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街**号,2018年10月1日因涉嫌窝藏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5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41995********,汉族,中专文化,汽车销售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街道**村**号,住南平市建阳区**街道**民房。2018年12月13日因涉嫌窝藏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6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保泉、张某甲、彭某某、徐某某、周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一次,于2019年3月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于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下旬,被告人余保泉明知张某乙系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追逃人员,为张某乙提供其位于南平市建阳区**镇**村**号住所供张某乙藏匿。期间,张某乙向被告人周某某提出到周舅舅位于南平市建阳区**乡**农场藏匿,周某某明知张某乙为追逃人员,仍予以同意。后由余保泉用车将张某乙转移至**农场。被告人张某甲、彭某某明知张某乙为追逃人员,为张某乙运送衣服等生活用品。2018年9月28日,张某甲、彭某某得知余保泉被民警抓获后,开车到**农场将该情况告知张某乙,并将张某乙转移至南平市建阳区**镇藏匿。被告人徐某某明知张某乙为追逃人员,将张某乙藏匿于**镇一养鸭场,并为张某乙提供晚餐、联系车辆。9月30日19时许,民警在养鸭场准备对张某乙实施抓捕时,恰逢徐某某驾驶摩托车载张某乙转移,徐某某便驾车加速逃跑。随后民警将车逼停,当场将两人抓获。

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余保泉在南平市建阳区**镇**村被民警抓获归案。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彭某某主动到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南平市建阳区**镇303省道养鸭厂附近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詹某某、支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

3.被告人余保泉、张某甲、彭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保泉、张某甲、彭某某、徐某某、周某某明知张某乙系公安机关追逃人员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保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勤健

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张某乙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被告人余保泉、彭某某、徐某某、周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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