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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光泽、刘惠东等诈骗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三部刑诉〔2019〕1068号

被告人余光泽,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811994*******,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在广东省阳春市**镇**街**号。

被告人刘惠东,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2198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在福建省浦城县**镇**桥**弄**号,暂住本区**建材市场**栋**楼**号。

被告人张怀俊,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颍上县**镇**村**队,暂住本区**路**弄**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21995********,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镇**村**组**号,暂住本区**路**花苑**栋**室。

被告人黄振超,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21996********,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镇**居委会**组**号,暂住本区**路**号。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97********,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在重庆市綦江县**镇**村**组**号。

上述六名被告人均于2019年3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3月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4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7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村**组**号。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4月2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5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光泽、刘惠东、张怀俊、陈某甲、黄振超、王某甲、陈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11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7月12日、9月20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于10月17日补充侦查终结,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郑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区**路**广场**号楼**室成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并先后招募被告人余光泽、张怀俊、刘惠东、陈某乙、陈某甲、黄振超、王某甲等人。2018年8月至12月间,郑某甲等人以推荐股票为名对外投放广告并发布微信号,吸引具有投资意向的被害人添加业务员微信,后业务员以虚构的昵称为“金某某”或者“云某某”、定位为股票分析师的身份与被害人聊天,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谎称自己在直播间讲课并推荐被害人进入**公司先后开设的“**在线”、“**有道”直播间听课。同时,**公司安排人员冒充“金某某”或者“云某某”以股票分析师的身份在直播间讲授股票等知识,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重点推荐被害人至“**特”等**公司使用的虚假平台投资。在发现被害人有投资意向后,之前和被害人联系的业务员会继续冒充昵称为“甜某某”或者“静某某”的分析师助理诱骗被害人入金。被害人入金之后,钱款会被冻结,冻结期结束之前,**公司会收走业务员的手机、关闭直播间及投资平台,致使被害人无法出金,亦无法和业务员及平台取得联系,从而骗取被害人钱款。其中,被告人余光泽在**公司负责统计、财务等工作,被告人张怀俊、刘惠东、陈某甲在**公司担任业务组组长,被告人陈某乙、王某甲、黄振超在**公司担任业务员。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余光泽先后骗取88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9,922,078.59元,被告人张怀俊、刘惠东先后骗取王某乙、肖某某、姜某某等12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488,902.16元;被告人黄振超先后骗取被害人曲某某、刘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900,000元;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骗取被害人汤某某钱款人民币339,582.5元;被告人陈某乙先后骗取被害人马某某、符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15,38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实七名被告人伙同他人实施诈骗活动的证据

被告人余光泽、张怀俊、刘惠东、陈某乙、陈某甲、黄振超、王某甲的供述、证人邹某甲、郑某甲、谭某某、郑某乙、黄某某、郑某丙、于某某、邹某乙、伍某某、娄某某、罗某某、王某丙、李某某、赵某某、曹某甲、曹某乙、张某某、何某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截图照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随案移送清单、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光盘、网络直播视频录像及截图等。

二、证实七名被告人诈骗金额的证据

被害人王某乙、肖某某、姜某某、马某某等88人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截图照片、转账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报案材料、员工收入表、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书》等。

三、证实七名被告人身份情况、到案情况的证据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及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光泽、张怀俊、陈某甲、黄振超、王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光泽伙同被告人刘惠东、张怀俊、陈某甲、黄振超、王某甲、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余光泽、张怀俊、刘惠东、黄振超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陈某乙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惠东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余光泽、刘惠东、张怀俊、陈某甲、黄振超、王某甲、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余光泽、张怀俊、陈某甲、黄振超、王某甲、陈某乙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舸禛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余光泽、刘惠东、张怀俊、陈某甲、黄振超、王某甲、陈某乙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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