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余兴良盗窃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一部刑诉〔2021〕Z17号 

  被告人余兴良,男,1966年5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66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泸州市***区人,住**********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3日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27日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31日被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3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兴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余兴良多次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余兴良在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街道良丰村**组,盗窃了被害人曾某某放养的鸡一只;

2、2020年9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余兴良在泸州市江阳区蓝田力行路**号盗窃被害人魏某某猪肉11斤,现金一百余元;

3、2020年10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余兴良在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镇岳坡山村**组**号王某某家中鸡圈处盗窃鸡,后被发现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兴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兴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兴良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兴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余兴良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绍伟

(院印)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余兴良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