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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其方贩卖、制造毒品案)_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余其方(绰号:“大头”),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于2009年12月21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1年11月19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其方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4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9年9月份,被告人余其方伙同“阿成”、林某某、翁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共同策划制造毒品贩卖牟利,上述人员在福清市龙田镇珍塘村188-1号出租屋内,将甲基苯丙胺以及白色粉末、红色粉末、香花、香精等配料混合后,加工成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009年11月17日凌晨,公安人员在该出租屋内抓获翁某某,当场缴获大量成品或半成品毒品“麻古”以及模具、烘干、冷藏等制毒设备。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毒品中,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有1612.69克(含量为0.08%-2.5%)、含咖啡因成分的有73.01克。

2、2009年,被告人余其方二次指使余某某,在福清市龙田镇明星宾馆、侨联酒店附近,将毒品贩卖给他人。

3、2009年9月,被告人余其方乘坐余某某驾驶的车辆到福清市龙田镇龙明宾馆附近将毒品贩卖给他人。

4、2009年9月,被告人余其方指使余某某,在福清市龙田镇初级中学附近,将一包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蟹子”(另案处理)。

5、2009年9月,被告人余其方在其位于福清市龙田镇珍塘村188-1号的出租屋内,将0.4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余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实物、制毒工具等(以上均为照片);

2.书证:扣押物品清单、福建省毒品实物上缴收据、同案人刑事判决书、侦查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3.现场照片;

4.鉴定意见: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福清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5.证人陈某甲、余某甲、施某甲、郑某甲等人的证言;

6.同案人翁某某、林某某、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7.被告人余其方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其方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伙同他人共同制造、贩卖毒品,其中甲基苯丙胺1614.09克、咖啡因73.0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鄢宝梅

检察官助理:马景灿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余其方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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