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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勇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二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余勇华,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7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淘宝网店经营者,住浙江省淳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勇华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余勇华在明知没有施耐德公司授权情况下,在淘宝商城上通过“金太阳工控”店铺售假冒“施耐德”品牌的继电器,销售金额43万余元。经鉴定,涉案继电器系假冒“施耐德”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余勇华在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被扣押继电器照片等;

2.书证:身份信息查询单、注册商标证、支付宝交易记录、情况说明等;

3.证人毛某甲、毛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余勇华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品牌鉴定报告;

6.勘验、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

7.电子数据:淘宝网店销售后台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勇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刘继根

检察官助理 刘玖静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余勇华现羁押在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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