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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勇组织卖淫案;石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余勇,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31972********,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酒店*****,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酒店******,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勇涉嫌组织卖淫罪、石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勇、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余勇出资以他人名义租下**酒店,雇佣被告人石某某作为财务管理人员,夏某某、叶某某、赵某某周某某、黄某某、伍某某(六人均已判决)作为卖淫嫖娼的营销人员,先后招募卖淫女刘某某、阳某某、郭某某等人在**酒店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余勇安排营销人员通过微信发布卖淫信息并联系嫖客,安排嫖客到**酒店房间挑选卖淫女,开具消费单向嫖客收取嫖资,所收嫖资统一转入石某某的微信、支付宝账户中,石某某将每天收取嫖资及支出情况向余勇汇报,每周将所收嫖资提现,结算完卖淫女、营销人员、厨师、保洁等人员的工资后,将剩余嫖资取现交给余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同案犯某某、叶某某、证人陈某某、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余勇、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勇、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勇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石某某充当组织卖淫活动的管账人员,二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余勇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对石某某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勇、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  娟

检察官助理:徐晓康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余勇、石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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