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余华,绰号“华华”,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86********,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镇**村**组**号,住沅陵县**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2016年7月12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2016年12月13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食毒品,2019年2月22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2019年11月20日桑植县公安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5月20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20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2月24日经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桑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桑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华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桑植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同年2月27日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余华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4日、5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21日、6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9年11月18日下午,被告人余华在其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城区**广场**号**号租住房楼下向梁某某贩卖了价格为人民币200元的毒品冰毒,同日21时许,余华在其租房内向伍某某贩卖了价格为人民币400元的毒品冰毒,次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余华租住房内将余华等人抓获,并查获余华所有的冰毒疑似物21小包总净重为4.6克,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OPPOR11手机一部;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桑植县公安局接收涉案财物清单、微信截图、微信聊天截图等;
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伍某某、向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华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称重取样笔录。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11月15日至19日19时许,被告人余华在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城区**广场**号**号租住房内多次容留田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同年11月18日21时许,余华在其租房内容留伍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同年11月19日18时许,余华在其租房内容留伍某某吸食了毒品冰毒,伍某某吸食毒品后离开租房,同日19时许,余华容留梁某某、田某某在租住房内吸食毒品冰毒后,于同日20时许公安民警将余华、梁某某和田某某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OPPOR11手机一部;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桑植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桑植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向某甲、梁某某、伍某某、向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华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华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余华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楚新华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余华现羁押于湖南省桑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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