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办事处**村**组,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街**路**号**楼。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4月17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美翠,女, 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4月17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有俊,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7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镇新**村公所**庄**号,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镇**村公所**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4月24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7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村公所**镇**村**号附**号,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村公所**镇**村**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4月25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77********,白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镇上**村民委员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4月17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011984********,白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镇**村委会**组,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镇**村委会**组**号。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4月17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女,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76********,白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4月17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80********,白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4月17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4月25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委会**村民组,住云南省大理市南涧市**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4月18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葛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7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镇**村公所**庄**号,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镇**村公所**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4月24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51982********,汉族,中专文化,预备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镇**村委会**坝**组**附**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村**园**幢**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4月23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证号码5329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4月17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3195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镇**村民委员会**小区庭院**号,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镇**村民委员会**小区庭院**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4月23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7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街道办事处**院**栋**单元**室,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街道办事处**院**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4月23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丙,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镇**村公所**村**号,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街**店二楼。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4月18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丙,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7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镇**厂**号,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镇**厂**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5月28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杨美翠、朱有俊等十七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07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在值班律师高磊的见证下与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丙、刘某丙、杨美翠、杨某乙、李某甲、葛某某、刘某甲、何某某、宋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理查明:自2019年7月以来,被告人余某某、朱有俊在颜某某(在逃)、苏某某(在逃)等人的宣传、推荐下加入3260项目后,积极发展被告人杨美翠、宋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汪某某、杨某丙、李某甲、何某某、朱有俊、葛某某、邵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罗某某、刘某丙等人,按照上级要求将实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精准扶贫体系”项目,更换名目以“推广三商法、编制人际网、推举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名义,对外谎称缴纳3400元成为3260项目的会员,承诺开网后可获得国家高额分红及工资,且为了掩盖推广三商法、发展更多的会员,余某某、杨美翠等人还注册营业执照以成立体验馆、购买完美产品的形式宣传推广3260项目,收取会员费,获取非法利益。其中余某某共计收取下线会员费766455.27元,杨美翠共计收取下线会员费400369.87元,朱有俊共计收取下线会员费282491元,刘某甲共计收取下线会员费102000元,杨某甲共计收取下线会员费63880元,宋某某共计收取下线会员费60600元,杨某乙共计收取下线会员费54400元,何某某共计收取下线会员费50920元,汪某某共计收取下线会员费48090元,刘某乙共计收取下线会员费44200元,邵某某共计收取下线会员费34000元,李某甲共计收取下线会员费34000元,王某某共计收取下线会员费34000元,杨某丙共计收取下线会员费27200元;朱有俊共计收取下线会员费282491元,刘某甲共计收取下线会员费102000元,罗某某共计收取下线会员费50990元,葛某某共计收取下线会员费46804元,刘某丙共计收取下线会员费205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相关说明、扣押决定书、资金流向及明细等;3.被害人董某某、谢某某、段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袁某某、杨某丁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余某某、杨美翠、朱有俊等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杨美翠、宋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汪某某、杨某丙、李某甲、何某某、朱有俊、葛某某、邵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罗某某、刘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十七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对被告人余某某、杨美翠、宋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汪某某、杨某丙、李某甲、何某某、朱有俊、葛某某、邵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罗某某、刘某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梨梨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美翠、宋某某、杨某乙、李某甲、何某某、葛某某、刘某甲、王某某、罗某某现被羁押于云南省昆明市看守所;被告人汪某某现被羁押于云南省富民县看守所;被告人余某某、杨某甲、杨某丙、朱有俊、邵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现被羁押于云南省安宁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13册,光盘5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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