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2********,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镇**村**组**号,现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9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余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决)等人到北京市平谷区迎宾环岛西北侧拆迁工地,盗窃中国联通公司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线280米。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4112元。
2、2012年1月1日1时许,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余某乙(已判决)等人到北京市密云县西田各庄镇苍头桥北侧地里,盗窃中国联通公司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线563米,因被发现而未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8200元。
3、2012年4月14日1时许,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余某乙(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六合村村委会南侧,盗窃中国联通公司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 210米,因被发现而未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4697.9元。
4、2012年4月16日、23日,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余某乙(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先后两次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前银子村,共盗窃中国联通公司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线250米。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646元。
5、2012年4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余某乙(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村村南,盗窃中国铁通公司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线950米。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3565元。
被告人余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齐某某、韩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余某乙、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被盗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7.其他证据: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多次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魁
2020年3月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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