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二部刑诉〔2020〕959号
被告人余印,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村**村民小组**号。我院于2019年8月13日批准逮捕,余印于2019年8月22日投案自首,镇雄县公安局于当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印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7月7日21时许,余印用一辆铁制手推车推着王某某(案发时6岁)、沈某某在**镇**村**村民组的路上玩耍,当车推行至吴某某家房屋后面时,该路段系斜坡,手推车经过时加速,余印控制不力致王某某等人连人带车翻到吴某某家房屋后面的阳沟里。王某某被手推车压住,后送医院抢救时发现已死亡。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系脾脏破裂大失血死亡。后余印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安埋费26800元。2019年8月22日,余印主动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余印的供述;(2)证人沈某某、成某某等人的证言;(3)勘验检查笔录;(4)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其他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余印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余印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印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雪梅
罗振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散材料5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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