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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友进盗窃案)_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1〕68号 

  被告人余友进,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4月23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2月4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1月16日经院批准,于同日被泰顺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友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22日1时许,被告人余友进至泰顺县司前镇峰门新村24幢一楼,采用撬锁的方式盗取被害人张某某车牌为TS01****的五星钻豹牌电动车一辆,后将该电动车遗弃至司前镇司峰线500米处路边。经鉴定,该电动车认定价格为人民币700元。现该电动车已发还给张某某。

2.2020年10月22日2时30分许,被告人余友进至泰顺县司前镇“峰门超市”,采用撬锁的方式打开超市卷帘门,并盗走店内香烟63条(包括6条烟模)。次日,余友进将其中57条香烟以人民币14199元的价格销往苍南县灵溪镇“香溢烟酒店”。经鉴定,被盗香烟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3905元,烟模价格无法认定。现民警已将扣押的9条香烟发还给被害人包某某。

3.2020年10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余友进至福建省寿宁县鳌阳镇茗溪路91号,将被害人叶某某的一辆车牌为闽J5****的凌肯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现该摩托车已发还给叶某某。

2020年10月27日1时许,民警在福建省寿宁县**街一带抓获被告人余友进,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1年1月13日,被告人余友进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锁芯、螺丝刀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明细单、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包某某、张某某、叶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友进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泰价认字[2020]7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寿价认定[2020]2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刑事辨认笔录、刑事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9其他证明材料: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友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友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友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友进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友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余友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财产损失;非法所得予以收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逢渲      

检察官助理:陈聪瑶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余友进现羁押于泰顺县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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