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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善光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8〕28号

被告人余善光,曾用名:余善红,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镇**村**号,暂住广州市白云区**牌坊旁边废弃楼二楼。2003年10月13日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4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 2017年5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善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7年8月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余善光和被害人王某某系流浪人员,共同暂时居住在广州市白云区**牌坊旁边废弃楼二楼。2017年4月23日上午,被告人余善光和被害人王某某在上述地址喝酒后发生争执,随后相互打斗。期间,被告人余善光持砖头朝被害人王某某头部、小腿等部位连续砸击数下,致被害人王某某受伤倒地,并用棉被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掩盖后逃离现场,后被害人王某某因伤重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符合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017年5月5日,被告人余善光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砖头、血迹、烟头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医院就诊病历、身份材料、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余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余善光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6、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等;

7、指认现场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善光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奇湛

2018年1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余善光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共五册、光碟十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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