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910号
被告人余孟禄,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7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号,住南昌市西湖区**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以被告人余孟禄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余孟禄系摩的司机,其利用开摩的载客的机会,多次向他人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具体为:
1、2020年7月,余孟禄多次向吸毒人员罗某某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具体为:7月15日14时许以640元的价格贩卖2瓶,7月16日12时许以320元的价格贩卖1瓶,7月16日13时许以640元的价格贩卖2瓶,7月17日13时许以640元的价格贩卖2瓶,7月17日17时许以320元的价格贩卖1瓶。
2、2020年6月23日至7月19日,余孟禄多次向吸毒人员蒋某某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俗称可非),并通过微信和现金收取毒资,微信收款情况具体为:6月17日收取400元、6月18日收取500元、6月19日收取150元、6月21日收取1650元、6月22日收取600元、6月23日收取300元、6月25日收取800元,6月27日收取2000元,6月28日收取900元,7月2日收取500元,7月3日收取200元,7月6日收取1660元,7月7日两次贩卖分别收取400元和580元,7月8日收取900元,7月9日两次贩卖分别收取450元和200元,7月10日收取500元,7月13日两次贩卖分别收取350元和2000元,7月14日收取800元,7月15日两次贩卖分别收取400元和700元,7月17日收取1000元,7月19日收取360元。
2020年7月17日,民警在西湖区桃花渔业村90号附近抓获余孟禄,并从其身上查获3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规格为每100ml中含磷酸可待因0.2g)。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药品中均含有可待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
2常住人口信息、微信转账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3.证人罗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余孟禄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孟禄违反国家对毒品和药品的管理规定,30次向2名吸毒人员贩卖含可待因成分的精神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媛媛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余孟禄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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