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余学然,男,1984年**月**日出生,广东省珠海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营户,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里**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顺权,男,199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珠海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村**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学然、张顺权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期间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于2017年11月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收到卷宗10册,光盘45张。本院案件承办人员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7年12月24日至2018年1月2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二次(自2017年12月10日至2017年12月24日;自2018年2月23日至2018年3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余学然联系上家聂某某(另案处理),购买1公斤毒品氯胺酮,谈妥后,被告人余学然开车到清远市清城区进行交易,交易完成后,被告人余学然将该批毒品氯胺酮运回珠海进行贩卖。
2、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余学然联系上家黄某某(另案处理),购买1公斤毒品氯胺酮,谈妥后,被告人余学然开车与被告人张顺权一起到清远市清城区进行交易,交易完成后,被告人余学然、张顺权将该批毒品氯胺酮贩卖给他人。
3、2017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余学然联系上家黄某某(另案处理),购买500克毒品氯胺酮,谈妥后,被告人余学然开车与被告人张顺权一起到清远市清城区进行交易,交易完成后,被告人余学然、张顺权将该批毒品氯胺酮运回珠海贩卖给他人。
4、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余学然联系上家聂某某(另案处理),购买500克毒品氯胺酮,谈妥后,被告人余学然开车与被告人张顺权一起到清远市连山县进行交易,交易完成后,被告人余学然、张顺权准备将该批毒品氯胺酮运回珠海贩卖,行至二广高速连山入口处被民警抓获,当场从车上起获毒品MDMA475.6克、氯胺酮(K粉)1.3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轿车、手机、毒品等物证;
2.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
4.证人罗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余学然、张顺权的供述和辩解;
6.手机信息等电子数据;
7.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入所体检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学然、张顺权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振鹏
2018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余学然、张顺权现羁押于连山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12册,光盘5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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