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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宽制造毒品案)_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成检公诉刑诉〔2019〕201号

被告人余宽,男,198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街道**组。20181113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1127日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宽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117日移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经延期审查于同年72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初,被告人余宽租用成都市双流区**街道******号一待拆迁房屋,后在该房二楼利用制毒工具和化学试剂等物品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18310日,民警根据线索查处该制毒场所,查获大量疑似毒品固液混合物0.933千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7.8% 34.2%)、疑似毒品液体16.03千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9.1%)、甲基苯丙胺4.11,以及真空泵、玻璃烧瓶、搪瓷器皿、滤盆、电子称等大量制毒工具和制毒化学试剂。余宽闻讯后潜逃,经公安机关侦查和上网追逃于20181112日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宽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4.11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固液混合物0.933千克、液体16.03千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且数量大。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被告人余宽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象帅

                              王章静

                            201993

:

1、被告人余宽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诉讼卷宗册,附卷光盘张;

3、提讯证、换押证各份;

4、扣押物品文件如毒品、手机等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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