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201号
被告人余宽,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街道**组。2018年11月13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7日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宽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1月17日移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经延期审查于同年7月2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被告人余宽租用成都市双流区**街道**路**组**号一待拆迁房屋,后在该房二楼利用制毒工具和化学试剂等物品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18年3月10日,民警根据线索查处该制毒场所,查获大量疑似毒品固液混合物0.933千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7.8% 和34.2%)、疑似毒品液体16.03千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9.1%)、甲基苯丙胺4.11克,以及真空泵、玻璃烧瓶、搪瓷器皿、滤盆、电子称等大量制毒工具和制毒化学试剂。余宽闻讯后潜逃,经公安机关侦查和上网追逃于2018年11月12日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宽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4.11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固液混合物0.933千克、液体16.03千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且数量大。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被告人余宽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象帅
书 记 员:王章静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余宽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诉讼卷宗五册,附卷光盘六张;
3、提讯证、换押证各一份;
4、扣押物品文件如毒品、手机等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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