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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寅霏合同诈骗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诉刑诉〔2018〕510号

被告人余寅霏,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86********,汉族,大专文化,原**贸易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社区。被告人余寅霏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1月25日再次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3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3月31日再次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5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决定对其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寅霏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余寅霏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余寅霏,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3月13日、6月15日将案件退回睢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睢宁县公安局分别于2018年5月1日、7月1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6月2日、8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被告人余寅霏在江苏省张家港市注册成立了**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陈某某,2016年7月,法人变更为余寅霏,该公司从事钢材、金属材料及制品等购销业务。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余寅霏为了扩大公司利润,采用钢材销售期货模式,即该公司以每吨钢材明显低于市场价300元至700元价格与客户签订钢材销售合同,约定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内交货,但在被告人余寅霏与客户签订钢材销售合同后,钢材价格一直上涨,导致**公司一直亏损。截止至2016年11月,被告人余寅霏采用上述经营模式导致**公司亏损共计四千余万元。

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间, 被告人余寅霏在明知其个人及公司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向客户编造其可以拿到**集团2016年度的返补计划、在**集团有关系可以拿到低价钢材等情况,引诱客户继续与之签订钢材销售合同、约定发货时间,后致使18家公司的钢材无资金发货,货款合计人民币5500万元。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余寅霏在没有资金履行已签合同的情况下,将**公司账户中的70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后将该70万元转给其妻子侯某某、情人位某某等人。

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余寅霏被刑事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钢材销售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史某某、仝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寅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广栋

2018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余寅霏现羁押在睢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共1022页,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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