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余小华,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7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县,住重庆市璧山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被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日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 年11月5日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是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9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于2020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小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余小华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街道华达纸品有限公司大门外摩托车停放点,采取接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棕色新豪牌XH125T-8摩托车盗走。后因害怕,于当日15时许,在被害人杨某某报案后,将被盗摩托车归还给被害人。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余小华在重庆市永川区永川监狱门口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前科材料、判决书、指认照片等;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余小华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小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小华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小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余小华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余小华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余小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邱晓宇
检察官助理 王 俊
2020年3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余小华现取保候审在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1862318****)
2. 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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