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安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余小林,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住夹江县**乡**村**组**号,1998年10月31日因盗窃罪被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999年9月13日因盗窃罪被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2年4月11日,因诈骗罪被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3月30日因盗窃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7年11月8日,因盗窃罪被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9月6日因盗窃罪被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遂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23日被遂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小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下午,被告人余小林接到朋友沈某某(绰号“沈某某”、另案处理)的电话,叫其帮忙处理一批香烟。当晚22时许,被告人余小林开车到达沈某某借住的卢某某租住的船山区一民房内,二人在房间内清点了香烟后各自休息。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余小林趁沈某某休息之机,将这批香烟盗走,并开车运回夹江县后低价销赃获款5000余元。被盗这批香烟经遂宁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为13132.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小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小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小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小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小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余小林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德广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余小林现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8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