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二刑诉〔2018〕364号
被告人余小艳,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0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0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监视居住;2011年4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2日5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余小艳,2018年10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小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4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0月11日,被告人余小艳与贺启明(已判刑)在昆明市盘龙区**村**号**房间交易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后从余小艳租住的***村附1号303房间,***村308号3-1房间,查获毒品共海洛因917.5克,毒资人民币15.7万元。
2011年4月3日因余小艳尚在哺乳期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余小艳在取保候审期间负案在逃;2012日5月24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余小艳,同年5月25日,余小艳被列为上网追逃对象追逃;2018年9月23日余小艳在昆明长水机场被民警抓获,后余小艳乘看管人员疏忽带着手铐逃脱;2018年10月22日余小艳在昆明市**镇**酒店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毒资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毒品移送收据;3.被告人余小艳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可疑毒品检验报告等;5.毒品提取记录、称量记录、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小艳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游学鹏
2018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余小艳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附光碟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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