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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廷、余宇等抢劫案)_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夹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余宇,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99******,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夹江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廷,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97******,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夹江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钟玉成,四川点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毛伟,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97******,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夹江县**乡**村** 组。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茂程,曾用名张雪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94******,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汉源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夹江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宇、余廷、毛伟、张茂程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中下旬,被告人余宇、余廷和陈某某(另案处理)在余廷的租住处商议抢劫以谋取钱财,确定了抢劫对象并商定于2019年11月30日晚实施抢劫。2019年11月30日晚,余宇、余廷和陈某某在余廷的租住处再次就抢劫事项进行商定,并准备了抢劫用的口罩、帽子、匕首、棒球棒、背包及工装外套,随后余廷先后邀约了被告人毛伟、张茂程,将抢劫计划及相关事项告知毛伟、张茂程,二人答应参与。

11月30日晚上23时许,按照商定的抢劫方案,五人携带口罩、帽子、匕首、棒球棒、背包从余廷租住处出发,在陈某某的带领下前往夹江县和谐一号小区,为避免人多引起他人注意,五人分从小区2号门、3号门进入小区。陈某某带着张茂程、余宇从小区地下停车场进入**栋**单元楼道,三人在地下车库内戴上帽子、口罩。陈某某从**单元楼道内将单元门打开,出门和余廷、毛伟会合。余廷、毛伟戴着口罩、帽子跟随陈某某进入该单元楼道。陈某某带领余宇、毛伟、张茂程上至**楼**号季某甲家门外,余廷在下等候。陈某某按照事先商定,以楼下住户水管漏水需要查看为名骗得季某甲的母亲代某某打开房门。四人冲进季某甲家后将房门关上,陈某某将代某某从厨房喊至客厅,余宇持匕首、棒球棒让代某某和屋内阳台处的季某甲的侄儿刘某某、季某甲的朋友李某某到客厅的沙发坐好,并让刘某某、李某某将手机交出来,陈某某在客厅沙发处守住三人,余宇持匕首、棒球棒和张茂程持匕首查看房间,将在卧室中带着孙儿(2岁)睡觉的季某甲的父亲季某乙喊至客厅,毛伟持手机在阳台处的电脑前进行拍摄,并查看电脑桌上手机等物品。因季某甲未在家中,担心时间拖延过长,余宇等人将阳台处的电脑桌上的7部手机、一个U盘及几本笔记本装入背包,余宇持刀威胁李某某说出支付密码后四人离开房间从楼道下至地下车库,从地下车库出至小区与余廷会合后五人跑出小区并跑至三江国际陶瓷城,余廷让把抢来的手机拿出来查看,并打开自己手机上的收款二维码,让大家用抢来的手机扫码向其账户转款,余廷操作抢来的手机向自己使用的支付宝账户转款3350元,其他人操作未能成功转款。转款后,余廷接到朋友的电话称对方已报警,随即将此事告知余宇、陈某某、毛伟、张茂程。五人先商量外逃,后商量将抢来的物品退还,向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对方,以期销案。

12月1日早上六、七时许,经与季某甲联系后,陈某某、余廷将抢得的物品按季某甲的要求放在塞纳锦城的门卫室,余廷将3350元退回被抢手机账户。

12月2日,余廷到夹江县公安局投案;同日,余宇、毛伟、张茂程在余廷的租住处被民警抓获。

经鉴定:被抢的7部手机在认定基准日的市场参考价格为人民币1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和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宇、余廷、毛伟、张茂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宇、余廷、毛伟、张茂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入户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宇、余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毛伟、张茂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余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余廷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有立功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余宇、毛伟、张茂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宇、余廷、毛伟、张茂程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余宇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余廷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毛伟、张茂程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余宇、余廷、毛伟、张茂程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容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余宇、余廷、毛伟、张茂程现羁押于夹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附页材料12页,光盘2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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