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伍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余建强,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0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路**号**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被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于2018年11月7日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4月30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9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10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建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余建强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金岛假日酒店门前,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车内手机架上的华为P30手机盗走。后欲将手机变卖给葛某某未果后,遂请葛某某帮忙解锁。经宜昌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1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盗手机等物证照片;2.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葛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余建强的供述和辩解;6.宜昌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7.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建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建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建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俞维
检察官助理:宋健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余建强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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