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余强,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76********,蒙古族,小学文化,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07年5月15日被息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因犯盗窃罪2013年6月14日被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5年8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决定对余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月29日,余强窜至大方县**镇**村**组何某某家中,趁何某某睡着之机,将何某某的衣裤盗走,后将何某某裤兜内价值585.00元的VIVO牌的Y27手机及30.00元现金拿走后将其衣、裤丢弃,后又将所盗手机内的259.67元转到自己的微信。
2、2020年2月11日凌晨,余强将大方县**镇**村**组王某某家伙房里的价值人民币2,072.00元的14块(重28千克)腊肉盗走。被盗腊肉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3、2020年2月1日凌晨,余强进入**镇**村**组郭某某屋内,将郭某某的价值人民币68.00元的OPPO牌A57手机盗走。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2020年2月12日,余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强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余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熊 平 检察官助理:左佳佳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余强现住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90371****。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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