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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微、钟海波等贩卖、运输毒品案)_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检公诉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余微,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5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住**镇**街**号**单元**号。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海波,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011977********,汉族,大专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住**路**号**幢**单元**号。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春燕,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011970********,汉族,中专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住**路**号**幢**单元**号。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期九个月。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微、钟海波、李春燕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根据案件管辖规定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各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委托、指定辩护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余微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591.8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00颗、被告人钟海波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45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100颗的犯罪事实

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余微长期在成都向被告人钟海波贩卖甲基苯丙胺245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100颗,钟海波购得毒品后带回雅安多次进行零包贩卖给钟某某、韩某某等人。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7、8月,余微在成都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给钟海波,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9000元。 

2、2018年9月,余微在成都贩卖甲基苯丙胺25克给钟海波,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5000元。

3、2018年10月底,余微在成都以抵账2000元的方式卖给钟海波甲基苯丙胺片剂100颗。

4、2019年1月初,余微在成都贩卖甲基苯丙胺20克给钟海波,通过微信收取毒资4000元。

5、2019年2月3日,余微在成都贩卖甲基苯丙胺150克给钟海波,并通过支付宝收取毒资2万元。

2019年2月25日,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河北派出所在被告人李春燕位于雅安市雨城区租住房内将钟海波、李春燕抓获,现场从钟海波身上查获疑似冰毒3包,净重8.64克、疑似麻古1包,净重0.85克,并从阳台所挂衣服内搜出电子秤及若干分装塑料袋。同日,经审讯钟海波交代了其从余微处购买毒品的犯罪事实,并以向余微联系购买250克冰毒的方式协助公安民警将余微在成都市青羊区一路口抓获归案,当场从余微携带的白色手提袋内共查获疑似冰毒4袋,净重346.83克。经鉴定,查获的上述疑似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从余微处查获的冰毒含量在71.8%至73.6%之间;从钟海波处查获的疑似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

二、被告人李春燕贩卖甲基苯丙胺105.4克的犯罪事实

2018年10月自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李春燕在雅安市雨城区多次向吸毒人员贺某某、余某某、宋某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105.4克,通过支付宝、微信收取毒资403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称量、取样、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微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591.8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100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钟海波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45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100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春燕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105.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钟海波到案后协助侦查机关抓获被告人余微,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属重大立功。

本院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春生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余微、钟海波、李春燕现羁押在雅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散页21页,视听光盘1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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