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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德妨害公务案)_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下午14时40分许,威远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何某某、辅警林某某在威远县庆卫镇黄石村1组(小地名:马道子)黄荆公路指挥交通时,林某某发现被告人余某某的轿车逆向停放在黄荆公路的车道上,影响车辆通行,身着辅警服的林某某依法要求余某某将车辆挪开,但余某某拒不挪车,并对林某某进行谩骂。林某某分别向民警何某某、所长温某某电话汇报此情况后,在黄荆公路另一路段值勤的何某某身着警服到现场表明身份后要求余某某将车辆挪至指定的位置,余某某拒不配合,何某某对其口头警告后,余某某的妻子左某某才交出车辆钥匙,林某某将车挪到了指定位置。在此过程中,余某某仍然情绪激动。**派出所所长温某某带领辅警李某某赶到案发现场,表明身份并口头传唤余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余某某拒不配合,在强制传唤的过程中,余某某用嘴将温某某右上臂咬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全

2020年9月10日

附: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60905****

2.移送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罚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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