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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德海招摇撞骗案)_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余德海(曾用名余德军),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彝良县,住彝良县**乡**村**组**号。被告人余德海曾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7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经水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0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水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水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德海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余德海冒充自己是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来到水富市**镇**村熊某乙家,借由自己和熊某乙哥哥熊某甲在服刑期间相识,了解熊某甲基本情况的便利条件,取得了熊某乙一家人的信任。余德海谎称可以疏通关系让还在服刑的熊某甲从监狱出来,并帮熊某乙家扶贫修房,骗得熊某乙人民币2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微信截图。

2、证人杨某某、余某某、熊某甲证言。

3、被害人熊某乙陈述。

4、被告人余德海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德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德海冒出彝良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德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德海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德海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启群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水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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