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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志刚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刑刑诉〔2019〕171号

被告人余某甲,曾用名余某乙,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6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现住汝南县******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余某甲于2015年9月起在“汝南县**有限公司”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在明知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多次向“北京**有限公司”、“天津**有限公司”、“大连**有限公司”、淮安**有限公司”共开具了16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共计16219468.91元,税额2108531.09元。期间,余某甲还介绍“临泉县**有限公司”为“西藏**有限公司”、“天津**有限公司”、“淮安**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5张,票面金额1517.1469万元,税款197.216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企业信息报告、开具增值税票据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在明知公司没有真实货物购销、没有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多次为他人且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鹤笛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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