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志培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规定,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余志培在资阳市雁江区**镇**街**茶楼与被害人陈某某因讨要债务问题发生矛盾纠纷。余志培从其车内拿出菜刀与陈某某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余志培持菜刀将陈某某的头部、腰部砍伤,将陈某某的左手无名指咬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余志培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作案工具菜刀一把已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扣押。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余志培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陈某某89800元获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杨某甲、杨某乙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余志培的供述与辩解;5.伤势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志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志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志培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余志培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余志培有期徒刑七个月,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加强
附:
1.被告人余志培现被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散页材料8页。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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