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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志成盗窃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二部刑诉〔2020〕Z21号

被告人余志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24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广东省开平市**街道办事处**村**巷**号。2019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志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谭春梅的见证下对被告人余志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余志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余志成在广东省开平市**街道办事处**幼儿园门口,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关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J**号小型面包车内,将被害人关某某放置在车内的、装有人民币3010元、港币17650元(折合人民币16089.56元)、加拿大币100元(折合人民币503.06元)、马来西亚币32元(折合人民币19.79元)、美元2元(折合人民币14.13元)、澳门币40元(折合人民币35.30元)、身份证1张、港澳通行证1张、银行卡5张等物品的钱包盗走后藏在家中。

2020年4月20日晚上,公安民警将被告人余志成抓获,随后在其家中缴获手电筒1个、帽子1顶及上述除40元澳门币已被被告人余志成当作零钱花掉外的涉案财物。案发后,涉案财物(除40元澳门币外)均已发还给被害人关某某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赃物(照片);

2.书证;

3.被害人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余志成的供述;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志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志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志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志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余志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民强

检察官助理:李炳能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余志成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2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4.随案移送:手电筒1个、帽子1顶(均暂扣开平市公安局,待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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