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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文旺非法买卖枪支案)_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余文旺,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02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系江西省鹰潭市高新区**局聘用人员,住江西省鹰潭市**家园**栋**-**(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东路**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文旺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2019年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30日、2019年3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2019年1月30日、2019年4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余文旺在江西省鹰潭市**家园**栋**-**室家中,通过互联网从QQ好友(真名不详,另案处理)处购买“mk18”型枪支一支。

2018年6月至7月,被告人余文旺在江西省鹰潭市**家园**栋**-**室家中,通过互联网从微信昵称为“**”(真名陈某某,另案处理)处,非法购买“牛头702B”型枪支六支,并将其中二支转卖他人牟利。

经鉴定,以上“mk18”型枪支一支、“牛头702B”型枪支六支均为以弹簧推动气缸内的气体作为击发动力的枪支,对人体具体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破案经过、QQ、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相关财付通、支付宝转账记录明细及截图等物证、书证;

2.证人蒋某某、吴某某、何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余文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文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法规,擅自分多次非法购买“牛头702”型、“mk18”型枪支共7支,并将其中3支加价转卖他人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文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大为

2019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余文旺现被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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