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余文飞,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1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委**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31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7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文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4时许,被告人余文飞至福州市晋安区**镇**号楼**楼的“**超市”门口,使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超市门口的一部蓝色美可达牌达标电动车盗走。后余文飞将该电动车藏匿于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远中村一无名村道旁。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将被告人余文飞抓获。经价格认定,被盗美可达牌TDR020Z型电动自行车的市场价格为2464元人民币。现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动车的物证照片;
2.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票、行驶证、定位截图、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人员档案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文飞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价认扣[2020]268号关于美可达电动自行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文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文飞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2464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文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文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文飞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华斌
检察官助理:黄玉琪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余文飞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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