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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文龙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Z539号

被告人余文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村**号**。因犯盗窃罪,199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2000年6月15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2012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1月16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7月26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九个月,2018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20年1月8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0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5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文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6月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3日13时许,被告人余文龙来到重庆市南岸区**街**号**号的大闸蟹专卖店门外,乘店内前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裴某某放在店内桌子上的一部OPPO Rl5手机、一部OPPO Rll PLUS手机、一部OPPO R9手机盗走。盗后,余文龙将所盗三部手机以2600元销赃。后经认定,被盗的一部OPPO R15手机价值人民币1799元。

2018年10月6日,民警将被告人余文龙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余文龙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文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文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文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文龙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余文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文龙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余文龙在前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本罪没有判决,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六十九条之规定,应依法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勇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余文龙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52341****。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五张、散页十二页随案移送。

3.《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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